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贷款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的政策逐渐放宽,为两地居民提供了更多便利。本文将从政策解读、实操指南等方面,为您详细解析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政策解读
1. 贷款对象
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的对象为在东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在佛山市购买自住住房的。
2. 贷款额度
根据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在佛山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 贷款利率
目前,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的利率与东莞市内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同。
4. 贷款期限
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
5. 还款方式
职工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二、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实操指南
1. 准备材料
申请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
(2)购房合同、房产证、契税发票等房产证明材料;
(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4)贷款申请表、还款承诺书等贷款申请材料。
2.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审核材料: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3. 注意事项
(1)贷款额度:申请贷款时,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和还款能力,合理选择贷款额度;
(2)还款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确保按时还款;
(3)提前还款:如条件允许,可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支出。
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政策的实施,为两地居民提供了更多便利。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实操指南,有助于申请到合适的贷款,实现住房梦想。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申请贷款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方案,确保贷款顺利办理。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异地购房可以申请提取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购买的方式不同(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次数、提取所需资料也不同。
所以东莞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广州或佛山买房。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提交的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是身份和关系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关系证明);二是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退休证、离职证明、贷款合同、还贷存折等);三是银行账户材料(如:公积金存折或龙卡、转入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四是申请表格(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申请书》《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等)。
在深圳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是可以的,如果用广州的公积金贷款买佛山房子的话,前提是夫妻双方有一人是佛山户口或者夫妻双方一人缴纳的是佛山公积金
如果只是提取的话是可以的
广东公积金可以在工作地或者户籍地使用
还有就是广州的公积金可以在清远贷款
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法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律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五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下同)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且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
第九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东莞公积金在佛山贷款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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